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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債券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 字號:   ]發布時間:2013-5-2 信息來源:城建集團 瀏覽次數:11964

       發改辦財金[2010]2881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

        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債券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精神,進一步規范投融資平臺公司的債券融資行為,有效防范投融資平臺公司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更好地發揮債券融資對地方基礎設施建設的積極作用,促進企業債券市場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規范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有關問題要求如下:

        一、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投融資平臺公司通過債券市場直接融資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以下簡稱“投融資平臺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從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準公益性項目的融資、投資、建設和運營,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近年來,投融資平臺公司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籌集資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資金投向,推動了地方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體制改革,改善了城鎮生產、生活條件,促進了地方經濟發展;另一方面按照規范、公開、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結構,為提高企業直接融資比重、降低融資風險、促進債券市場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風險,加強規范管理,合理引導投向的基礎上,繼續支持符合《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文件規定、符合企業債券發行條件的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提高直接融資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資平臺公司債券融資風險

        為了有效防范投融資平臺公司債券風險以及連帶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投融資平臺公司應不斷增強公司的自營性經營收入,提高可持續經營能力。凡是申請發行企業債券的投融資平臺公司,其償債資金來源70%以上(含70%)必須來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資產構成等必須符合國發[2010]19號文件的要求。經營收入主要來自承擔政府公益性或準公益性項目建設,且占企業收入比重超過30%的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除滿足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債券發行條件外,還必須向債券發行核準機構提供本級政府債務余額和綜合財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債務余額和綜合財力的統計口徑見附表),作為核準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的參考。如果該類投融資平臺公司所在地政府負債水平超過100%,其發行企業債券的申請將不予受理。

        三、規范融資擔保行為

        根據《擔保法》和國發[2010]19號文件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對投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擔保行為,有效隔離投融資平臺公司債務與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關系,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均不得以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單位等的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方式,為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債券提供擔?;蛟鲂?。以資產抵(質)押方式為投融資平臺公司發債提供增信的,其抵(質)押資產必須是可依法合規變現的非公益性有效資產。

        四、確保公司資產真實有效

        申請發行企業債券的投融資平臺公司,必須依法嚴格確保公司資產的真實有效,必須具備真實足額的資本金注入,不得將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園、事業單位資產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投融資平臺公司?!肮嫘再Y產”是指主要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對于已將上述資產注入投融資平臺公司的,在計算發債規模時,必須從凈資產規模中予以扣除。

        五、強化募集資金用途監管

        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所募資金,應主要用于對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人民群眾生活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領域。所投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要求,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對于發債資金主要用于節能減排、生態環保、保障性住房、城市軌道交通、新疆和藏區發展、重大自然災害災區重建,以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領域項目建設的,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核準。發行人應按照核準的投向使用企業債券募集資金,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本地企業債券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防止發行人隨意改變并挪用發債所募資金。

        六、認真履行中介機構職責

        債券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債券市場中介服務機構應認真履行各自職責,提供公正、客觀、準確的相關文件,不得弄虛作假,以錯誤信息和文件誤導投資人和核準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在對投融資平臺公司進行信用評級時,應參考公司所在地政府債務余額和綜合財力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價,并給出合理的評級結果。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按照有關要求對投融資平臺公司資產構成、收入構成、償債資金來源構成等出具專業意見。債券承銷機構應協調其他中介機構,做好投融資平臺公司發債申報材料編制工作,確保申報材料完整合規。

        七、完善還本付息監督與管理

        債券發行人應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償債資金計劃,并在銀行建立“償債資金專戶”,在債券存續期過半后各年度,提前安排必要的還本資金,保證按時還本付息。債券承銷機構對于所承銷債券,應該在債券存續期內督促債券發行人按時還本付息,以及債券回售安排的履約。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對投融資平臺公司還本付息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八、加強發債企業信息披露

        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應加強信息披露,確保相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在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除應按照交易場所的規定,及時披露財務報告和企業的重大事項外,還應按時披露償債資金專戶的資金籌集情況。債券承銷機構也應加強對所承銷債券的后端管理,提醒并督促債券發行人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披露企業經營等方面的相關信息。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投融資平臺公司申請發行企業債券,均按本通知各項規定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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